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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济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http://www.sjsnews.cn  2008-10-28 9:07:00
 

  经济普查被调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北京市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普查人员佩戴2008年全国经济普查统一证件到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和水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税费,支付房租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主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基础资料整理阶段(2008年8~11月),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二阶段为清查和培训阶段(2008年8~12月),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主动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配合填写清查表;法人单位参加所在地区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为普查阶段(2009年1~5月),法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普查机构的要求,在参加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和报送普查表,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对于拒绝或妨碍接受调查的、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实申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被调查对象应尽的法律义务。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北京市及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请您监督。

  石景山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电话:6887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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