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李月萍)日前,区委制发了《石景山区关于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区纪委工作人员介绍说,该《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中央《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我区处级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基层领导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起到制度上的保障作用。
《意见》对“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对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建立、健全、执行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三重一大”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对照本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要对重大的集体民主决策的事项、程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量化标准,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作为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讨论研究,认真修订完善,严格贯彻执行,并加强督促检查。2008年12月31日前,全区各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将修订完毕。
■“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