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净化环境,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现将治理乱埋乱葬和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倡导以鲜花、网上悼念等文明方式祭奠,禁止在祭扫场所烧香、烧纸、抛撒纸钱;祭扫时要听从管理部门的安排,遵守秩序,禁止使用明火;严防火灾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为保证祭扫活动安全、顺利,希望广大群众尽量避开高峰日,乘坐公交车辆。驾驶机动车辆参加祭扫活动的,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三、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在公墓以外乱埋乱葬、建坟立碑。对现有的违法坟墓限2008年4月 30日前迁出或自行处理,逾期不迁出或自行处理的,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平毁。
四、禁止私设丧葬用品销售摊点;禁止出售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辖区内传销墓地、骨灰穴和格位。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
2008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