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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文联舞蹈家协会

http://www.sjsnews.cn  2008-4-17 17:59:00
 

  

                  石景山文联舞蹈家协会简介 

 

    石景山舞协是在石景山舞蹈爱好者协会基础上成立的,石景山舞协爱好者协会是

1983年至1984年筹备成立的。当时来自石景机关、学校、北京军区、医院、企业等的

舞蹈爱好者200多会员,是北京各区县第一家成立的舞蹈协会。2004年在重新整组后

更名为石景山区舞蹈家协会。舞协为普及和提高全区舞蹈艺术而努力。参与文联组织

的各项大型演出活动,策划舞蹈演出节目。组织本区国标舞、社交舞选手参加了2005、

2007年北京市举办的“迎奥运”国标舞大赛均取得优异成绩。现有中国舞协会员2名,

北京舞协会员9名,我国著名舞蹈家贾作光、陈爱莲为协会顾问。

  

 

 

                    石景山文联舞蹈家协会章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石景山舞蹈家协会(简称石景山舞协)是在石景山区文联领导下,由舞蹈家

及舞蹈爱好者们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的群众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领域的桥梁

和纽带,是石景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石景山舞协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舞蹈爱好者,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主

义舞蹈文化,为繁荣和发展石景山的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各界的广泛联

系,并遵循艺术规律、按照舞蹈的特点和人民大众的需求开展各项活动。

 

 

                              二、 任  务

 

第四条 :石景山舞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促进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鼓励、帮助和组织会员进行

舞蹈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

本会关注并支持舞蹈教育事业,重视推动开展群众性的舞蹈艺术活动,在各类舞蹈艺

术的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努力发现和培养舞蹈创作、理论研究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七条 :坚持舞蹈创作的正确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体裁、题材及艺术风格的多样

化,对优秀的作品成果和舞蹈人才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八条 :继承和发展我区优秀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有计划地对本地区的民族

民间舞蹈进行挖掘、整理、研究、普及、发展与提高 工作。

第九条 :石景山舞协不断扩大和增进与本市各区县、外省市各地区舞蹈团体的密切联

系与交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舞蹈文化;致力于舞蹈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扩大

友好往来。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生活和工作在石景山的从事舞蹈工作者和喜爱舞蹈事业的人士,赞成本

章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凡申请入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员2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交付的任务、交纳会

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设和

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由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批准,可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 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 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四、 组  织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

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

团代行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

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中的理事、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工作变动、退休,则实行人员

自动更替;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曾补理事、副主席。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的

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由理事会聘任。

  

                                五、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文联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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