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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文联民俗文化协会

http://www.sjsnews.cn  2008-4-18 13:53:00
 

  

 

               石景山文联民俗文化协会简介 

 

     石景山区民俗文化协会是民俗文化研究学者、民间工艺制作者和民俗活

动集体组成的民间群众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2005年9月22日,现有会员285人。

是区文联的团体会员,是全区民俗学者、民间艺人和民俗活动集体的研究、创

作、交流、展示的平台。

  石景山区民俗文化协会在市民俗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团结全区民俗文化

研究学者、民间工艺制作者和民俗活动集体,围绕石景山区建设和发展目标,开

展我区传统民俗文化研究,挖掘保护优秀民俗文化遗产,宣传、交流我区民间工

艺的成果,指导和推动民俗活动集体进行健康有益的文化产业活动,活跃我区的

文化生活,为我区文化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一、协会人才结构

 (一) 民俗研究人员33人。区政协特约文史委员:6人。

       已加入北京市各协会的11人(考古、文保、史地民俗)。研究人员均

         有文章在媒体刊登,据不完全统计已发表100万字以上。其中有专著的

         5人。

 (二) 民俗工艺22人,其中国家级会员3人,北京市级4人 。

 (三) 民间花会230人。京西古城村“秉心圣会”系我会团体会员,已列入北

         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表演项目:高跷秧歌、石锁、钱粮筐、

         舞龙、舞狮、太平鼓、武术等。

  三、重要活动

  1、积极参与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挖掘以及申报名录的编纂工作。

  2、开展民俗研究,出版发表研究文章100余万字。目前,40万字《八宝山

     专集》已基本成型,待出版。

  3、参与市区协会活动(北京市民协、市考古、文保、史地民俗、民间工

     艺)

  4、参与拍摄民俗电视片(端午、中秋、重阳、狗年说狗、猪年说猪、石景

       山与永定河、模式口、天泰山等,已播出或制作光盘)为区教委教师讲

       区民俗课1次。参与石景山确立主题文化研讨会、首钢石景山文化开发及

       八大处文化挖掘整理活动。

  5、参加民间花会活动(妙峰山、张镇、家乡踩街、6月9日的文化遗产日表

       演),已被邀作为衙门口太平鼓花会顾问。

 

 

               石景山文联民俗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条 :石景山区民俗文化协会是石景山区民俗文化研究学者、民间工艺制

作者和民俗活动集体组成的民间群众社会团体,是区文联的团体会员,是全区民

俗学者、民间艺人和民俗活动集体的研究、创作、交流、展示的平台。  

第二条 :本协会在石景山区文联的领导下,在市民俗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团结全区民俗学者、民间艺人和民俗活动集体,围绕石景山区建设和发展目

标,开展我区传统民俗文化研究,挖掘保护优秀民俗文化遗产,宣传、交流我区

民间工艺的成果,指导和推动民俗活动集体进行健康有益的文化产业活动,活跃

我区的文化生活,为我区文化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 协会职责。有组织地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挖掘整理我

区的民风民俗史料,与市内外区县开展民俗文化交流,宣传展示我区民俗研究和

活动的成果,保护健康的民俗活动集体,组织扶植民间工艺技术人才研究深化工

艺技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民俗文化产业的活动,繁荣我区的民俗文

化。协会负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承办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工作事宜,发

展会员并向有关上级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协调推动会员

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 会员组成和会员的权利、义务。凡我区有一定造诣的民俗学者、

民间艺人和民俗活动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

会会员。

  一、 会员权利。提议修改协会章程的权利;参与协会活动及提出建议的权

利;参与协会组织机构和依法罢免理事的权利;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 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维护协会声

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和符合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 组织机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领导协会的日常活动,执行代表大

会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  

第六条 : 协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代表大

会的代表由会员推举,代表资格由理事会协商审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通过协会重要决议;

  四、 决定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六、 其他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  

第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条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 本协会章程经石景山区民俗文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修改权属石景山区民俗文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石景山区民俗文化

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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