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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文创办发[2008]1号
关于公开征集2008年度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
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2008年度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开征集的工作,积极为申报2008年北京市专项资金支持做好基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08年2月25日—3月15日
三、申报范围
1.文艺演出业;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3.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业;
4.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业;
5.广告会展业;
6.古玩艺术品交易业;
7.设计创意业;
8.文化旅游业。
申报重点:具有产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品牌项目、具有产业集聚作用的精品项目和属于我区重点建设功能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等。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2.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储备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北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3.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项目单位违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6.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石景山区2008年文化创意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储备申报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4.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
6.项目取得其它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7.项目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联系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9.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北京市石景山区2008年文化创意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储备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一份。
(二)各成员单位受理项目申报后,根据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汇总,于3月15日前报送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推荐申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七、受理单位
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接受申报科室及联系方式详见附表
八、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集工作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
附件
1、《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2008年项目储备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008年度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接受项目申报的科室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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